優良搬家公司,報價實在
24H全省搬遷服務,免費估價。
清潔公司油漆專家20多年老經驗,專業的油漆工程
裝潢設計之首選,免費估價

首頁  •  experience 論壇 • 法拍屋討論     •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

房東:依卡
發表時間:2012-11-14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得否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而停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本人向法院拍定標購一不動產,經法院當場宣告``本人標得``,並已繳交價款完畢;但因第三人異議,法院停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問可以這樣嗎?請問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規定?難道拍定人就因此而喪失權利資格嗎?



【解析】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程序終結後,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52號民事裁定參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仍得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又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在不動產情形,即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時,拍賣程序即終結(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75號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參照);從而,在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


惟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其因執行法院應迅速裁定,所以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參照),且「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亦為強制執行法第97條定有明文,是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參照),不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而停止為是;執行法院苟未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買受人自得於繳足價金後,向執行法院請求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贊助網站       

    代書事務所
    不動產各項產權登記、稅務規劃及代書處理、行政救濟、法拍代理標購、債務處理等。
    中和市景平路菜市場店面出售
    離南勢角捷運站400公尺、人旺氣盛、客層無虞、商機無限
    明日黃金屋
    買屋、賣屋、租屋、出租、房東租屋刊登、並提供租屋、最專業的服務、最安全親切的交易。



  •  共 0 人回應

    姓名:
    佈告內容:
    其他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