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改為套房蘊藏許多危機,一來是公寓老舊建築物的樓板及梁柱承載強度,早已低於原本設計的強度,且套房增加隔間後,更導致建築物載重增加,造成同樓其他層住戶梁柱結構受損,影響結構安全。
違建還因為無法申請用電因而私接配電,致因用電不慎或電荷過載釀成火災,加上如為頂樓加蓋更使逃生空間不足,對同樓住戶造成嚴重的安全威脅。
為防堵越來越多的五樓以下公寓改裝成多間套房分租牟利行為,近年有公寓改建成套房出租的案例,為了避免改裝的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情形,96年2月26日 內政部發布了新的解釋。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
也就是說,除了建築物上下樓層都是同一所有權人者外,只要裝修室內,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兩間以上之居室造成隔間牆之變更,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
所以只要是單層增設2間以上房間,或增設衛浴時,都要提出申請,未經許可即屬違建,因此套房室內裝修未申請,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明,經檢舉或查報就會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過去建築物室內裝修辦法的規定,五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室內裝修,不必申請許可,這項新的解釋令下來後,對改裝套房分租行為將多一道安全把關的審查,民眾如發現有類似改裝而未申請許可個案,可向建管處舉報。
民眾提出申請時,也須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委請建築師或已向主管機關立案的室內裝修業者提出室內裝修申請。
相關法規如下:
建築法規第七十七條之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規第九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同時,室內裝修還必須符合法令規定,包括:
一、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二、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