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更新分很多階段,"都市更新計畫"在台北市只是確定一個可以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申請都市更新的範圍而已,因此同意都市更新計畫並不等於同意進行改建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才會涉及更新案的實質內容
3.法令只規定多數同意可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沒有說其它人會被強制同意或改建
根據?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申言之,採權利變換為實施方式者,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依上揭規定減免。採協議合建者,僅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減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則無減免。如果持有土地很久,採權利變換為實施方式,以利節稅。
所有權移轉(過戶)是否繳納贈與稅,視移轉原因而定,如為贈與或二親等之間買賣無法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等等,應課徵贈與稅。如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人之信託契約者,依?市更新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不課徵贈與稅。
|